内容详情
账外资金?找票买票?“公关”支出为什么如此见不得人?这三种处理方式和财务人紧密相关!
马上就是春节假期了,不少企业在一些特殊的时间点,比如逢年过节、有重大活动或有其他需要时,向本单位以外的利益关系人,如客户单位负责人员、有关单位管理人员、潜在的个人客户等赠送礼品、礼金,以达到联络感情 、宣传推广等目的...
就目前而言,“公关”支出的处理,还是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的,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猫叔就分为三种类型来说一说,如果小伙伴们所在的企业“公关”处理符合其中一条,务必提高风险规避意识。
一、账外资金用于“公关”支出
这种公关资金来源,一般是账外资金,也就是企业的各种未入账、未开票的收入。
举个例子,猫叔经营了一家小企业,主要是做个货物运输代理,平时除了公账收款,私人账户也经常用来收款,这部分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大部分都不会入账开票。
这种情况下,“公关”支出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因为使用的是账外资金,账簿上不反映,赠送本身存在的涉税问题很难被发现:收入不入账!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一旦被稽查发现,就属于偷税扣税,严重的甚至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所以风险极高。
二、找票买票,套取现金用于“公关”支出
很多企业也是采用了这种方法:为了规避纳税义务,企业内部要求报销人需要提供发票才能支取现金用于公关,基本操作就是通过找票,买票,让别人代开发票等等不合法的方式取得发票,然后入账报销套取企业现金。
这种属于账上有记录,形式表现出“合法”支出。比如,通过不合规合法的途径,取得的一些餐饮住宿、咨询费、广告费、服务费等发票入账报销,然后套取现金。但是我们都知道,没有事实依据的发票明显是虚构业务,入账的发票与对应的业务是不相符的,大部分是属于“假票假业务”、“真票假业务”。
小王公司,趁着过春节,在春节前一个月采购了大量的烟酒副食等礼品,为了套取现金找了大量的假发票,也有 一部分是收集的日常部门员工的个人餐饮消费发票,导致企业春节前一个月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异常增加,被税务稽查时发现,经过检查,被认定为虚增费用、偷税,收到税局处罚: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少缴税款一定倍数的罚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有的可能还说,猫叔,你上面举的例子是可以理解,但是实务中,有很多时候购买的礼品对外赠送,这个是实实在在的送出去的,真实发生的业务,只不过因为商家不给开票或者发票丢了等等原因,没有取得发票,没有办法才找到的别的单位“代开”,难道也不能扣除吗?
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符合两个条件:1.要真实发生,2.要取得合法票据。购买的礼品对外赠送用于”公关“支出,如果扣除凭证是通过不合法途径取得的,即使购买业务是真实的,也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需要纳税申报时调整这部分费用。
三、“公关”支出据实取得合法票据,据实处理
也有一类企业,账面上真实反映“公关”支出,账面上真实反映的“公关”支出,也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灰色的”或“黑色的”。
比如,有的医药企业为了推销产品,会请医生出国旅游、送给他们大面额的购物卡等。这类行为,其实可能已经涉嫌违反了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属于不合理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条规定所说的“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如果说公司老板给自己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或者给亲戚买的礼物,即使是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不属于上述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还有一类,属于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不会被认定为“灰色或黑色”的支出,比如企业为了拓展客户,推广产品,拓宽销售渠道等,向个人赠送的金额不大的礼品。
目前,很多企业喜欢购买购物卡、加油卡、ETC卡、其他各种有价证券等这些预充值卡用来送人,一般财务人员是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或者“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甚至是职工福利费等,目的是为了伪装成正常的费用,规避纳税或者个税扣缴义务!猫叔就来说说如果使用这类预充值卡对外“公关”,需要注意的涉税问题有3项:
1、企业所得税
类似充值卡这种单用途预付卡,购买方只能取得税收编码是以601开头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由于并未实际使用消费,钱还是在卡里的,应该将预付卡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管理,(取得的预付卡销售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消费时,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购买的的预付卡,要么是内部使用,要么是对外赠送。
比如企业购买的2000元面值的预付卡,实际购买办公用品,或者发放给员工的,凭购物消费小票或者领取记录,可作为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购买充值卡基本都是用来送人的,也就是用于“公关”了!
小伙伴们请拿好小本子记下,想要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发票、付款凭证、领用记录或者赠送记录等。这个是用来证明预付卡对外赠送了,卡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2)在限额内扣除。根据对外赠送时,预付卡的实际用途,分别按照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入账并限额扣除。
2、增值税
由于企业“公关”支出,直接对外赠送储值卡,相当于是赠送现金,所以也不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这一说法,送出去了就是成本费用,不需要视同销售。
3、个人所得税
赠送对象属于个人,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按照赠送取得的预付卡的价值,由企业代扣代缴客户的“偶然所得”个税,税率20%。
举例:甲公司在春节前购买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预付充值卡,赠送给客户个人,甲公司代扣代缴了该客户20%的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
其他应收款——个人 2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
但是实际上,赠送房不可能再要求受赠方或者客户拿出200元缴纳个税,既然不方便要客户掏这个钱,那怎么办?
有两种情况:
其一,只能赠送方负担这个个税税款,也就是说根据赠送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再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甲公司赠送给客户一张1000元的充值卡,公司承担了客户的个税,那么实际上相当于赠送了客户1250元加油卡(1000/(1-20%)=1250),实际扣除个税后客户到手的价值为1000元,个税是250元(1250*20%)。
其二,赠送后,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公司自己也不愿意承担应扣缴的税款。这种情况实务中非常的常见,公司业务员送了客户礼品,回头告诉对方:嘿,客户1,送你的购物卡你还得缴笔个税哦!这肯定是不太可能的!也确实容易惹起双方合作不愉快,便默认了不代扣代缴个税行为,但是同时,公司自己也不承担这笔税款!
不代扣代缴不缴纳申报个税,有啥税务风险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赠送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实务中,“公关”支出的背后的问题很容易被暴露,以上也把各种情况的利害摆到各位财务小伙伴和各位老板面前了,企业应当如何合理预估税务风险,建设合规合理的“公关”支出制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