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咨询热点问题(江苏省)

发布时间:2020-11-30 来源于:江苏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64






又一波涉税咨询热点问题来了,

有没有您关注的?

快点学习起来吧!







一、信息系统类


Q:电子税务局发票申领不通过,无法转人工审核,如何操作?

A:电子税务局发票申领不通过,转人工审核,需要退出后重新登录,在原申请页面重新申请,在原界面必须出现“再次提交”字样,点击申请,不然转不了人工。


Q: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系统提示超过30次无法提交,是否存在次数限制?

A:该提示属于提示类信息,点击继续申请即可。


Q:企业在电子税务上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时系统提示:有某某日期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未核销,如何处理?

A:点击确定就可以进入表单申请界面进行下一个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申请,该提示不影响下一个表单的申请。



Q:车购税申报的提示申报失败:异常原因:非挂车不能选择免(减)税条件为“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请核对后重新录入!实际上车辆不是挂车,申报表中也没有选择减免的地方 ,如何处理?

A:申报表中车辆基本信息中车辆类别代码要正确选择,不能选择挂车。


二、征收管理类



Q:刻制的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A: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三、流转税类


Q: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Q:企业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

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所得税类


Q: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时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的算法,若个人实际工作月份不足12月,是否应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实际工作月份,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A: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不论员工工作的实际月数是多少,都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总数除以12计算,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五、社会保险及非税收入类


Q: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单位11月在调整年度基数并完成社保费申报后发现个别参保人员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错误了怎么补救?

A:在未缴费前可以去窗口申请作废标准版和核心征管系统的申报记录,在窗口通过日常缴费工资申报功能,对年度缴费工资填报错误的人员重新报送基数,次日在窗口进行申报,或者次日在客户端的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中同步申报记录之后再进行日常申报。


Q: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单位11月份未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12月系统关闭了怎么办?

A:可以在窗口使用标准版系统的日常缴费工资申报功能,通过手动调整缴费工资的生效月份(如进行2020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则申报工资时生效月份设置2020-01)来达到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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