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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享受到房土两税政策延期优惠?你可能少做了这一步!
一、维护税源明细
功能模块: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维护
1.选择需要修改的土地税税源信息,进行“维护税源明细”操作。
2.选择有效期起为2020-07-01的税源进行“变更”操作,“增行”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录入“减免税土地面积”、核对“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填写“变更日期”,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提交”数据。
注 意 1
减免性质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不得超出2020-07-01至2020-12-31
变更日期:填写2020-06-30
注 意 2
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前期土地税源登记错误,导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未能享受优惠的,可选择2020年度有效的土地税源进行税源变更、增加减免税信息,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不得超出2020-01-01至2020-12-31,多缴税款可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退税。
(二)房产税税源明细维护
1.选择需要修改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维护税源明细”操作。
2.选择有效期起为2020-07-01的税源进行“变更”操作,“增行”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核对“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填写“变更日期”,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提交”数据。
注 意 1
减免性质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不得超出2020-07-01至2020-12-31
变更日期:填写2020-06-30
注 意 2
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前期房产税源登记错误,导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未能享受优惠的,可选择2020年度有效的房产税源进行税源变更、增加减免税信息,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不得超出2020-01-01至2020-12-31,多缴税款可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退税。
二、纳税申报
功能模块: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一)减免税信息确认
按照系统建议的填报顺序,优先进行“[00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填报。该表数据直接根据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不可修改,纳税人核对数据无误后“保存”即可;如核对信息有误的,需要返回进行税源信息维护。
(二)纳税申报
切换报表至“[00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核对申报表数据,“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次应为0,“保存”关闭页面。
(三)发送申报
再次进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界面,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完成全部申报流程。
三、相关说明
如纳税人在进行税源明细变更,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后出现以下提示的“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资格核验未通过,不可选择该减免性质!”需要先进行减免资格核验。
功能模块: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减免资格条件,“保存”后“提交”。
纳税人可在此界面查看核验提交状态;
也可在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或者“服务提醒”模块查看、打印、下载核准通知书。
相关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苏财税〔2020〕18号
为支持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苏财税〔2020〕8号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今年4月份、7月份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