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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税前扣除?看看这8个问题!
疑问一
我企业购房时,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
请问:
房屋维修基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应计入房屋成本,按期计提折旧。
参考:
参考天津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企业购置房产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应作为资本化支出,随同房产一并计算确定该资产的计税成本以及计提折旧或摊销扣除,但是维修基金在使用时按规定分摊到业主账户中的支出,不得再次扣除。
疑问二 我企业自有的房产发生的房屋维修费。 请问: 房屋维修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计入房屋成本,按期计提折旧。 2、企业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发生修理费金额一次性扣除。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发生修理费金额一次性扣除。 疑问三 我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上的MBA管理培训课程。 请问: MBA的学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1、如果是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如果企业有相关的资料加以证明学费支出并不是为了取得个人学位,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该学费是允许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的。 参考: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 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疑问四 我企业给个别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险。 请问: 个别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疑问五 我企业给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宿舍房租。 请问: 个人抬头的宿舍房租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疑问六 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 请问: 无法取得发票的口罩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疑问七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一台设备。 请问: 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的设备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统一。 融资租赁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因此不能适用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疑问八 我公司员工工作时造成伤亡,与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赔偿协议。 请问: 支付给家属的工伤抚恤金赔偿支出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限额扣除。 参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该公司因公造成伤亡,支付给家属的工伤抚恤金赔偿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