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8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2020-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财政部就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费等答记者问

  

2月20日,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出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总体是平稳的。截至2019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超过5万亿元。这次出台的阶段性减免政策,预计养老保险基金减收4714亿元。

  下一步,计划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帮助地方做好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这些措施可以归纳为四个“加大力度”。

  一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从1998年到2019年,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累计超过4万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5261亿元。今年,我们还将继续加大补助力度。

  二是加大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通过基金中央调剂,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受益150多亿元。今年,调剂比例将进一步提高。

  三是加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力度。截至2019年底,中央层面已完成四批81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1.3万亿元;地方层面,划转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务实高效完成划转工作。

  四是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做到“两个不折不扣”:一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负担;二是不折不扣地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广大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

  二、关于财政支持稳岗就业问题

  已出台的措施:

  一是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力度。二是加大职业培训补贴的支持力度。三是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的作用。

  四是使用结构调整奖补资金支持相关的企业稳定就业。五是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保障工作。

  下一步考虑:

  第一,指导地方细化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政策的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第二,跟踪重点的行业,重点的区域,重点的群体就业形势的变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现行的政策措施。

  第三,切实做好相关的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各地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稳岗就业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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