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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相关税种如何缴纳?
问:我公司为福州马尾一家企业,拟于莆田设立分公司,将制造厂搬到莆田,其他部分如采购及销售、财务以及应收付款仍留在福州总公司,请问:1、在莆田设立的分公司可以设立财务独立核算吗?若可以,则总、分公司相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出口退税、五险一金又如何在福州税务局及莆田税务局申报,即按什么方式申报?若分公司不可以设立财务独立核算,即只能设立非独立的财务核算,则总、分公司相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出口退税、五险一金又如何在福州税务局及莆田税务局申报,即按什么方式申报?
答:您好!会计上采用何种核算方式不属于税务局规范范围,但不论该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应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如符合闽财税〔2016〕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可采用汇总申报增值税。其余相关税费可由该分公司独立申报。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四条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微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四)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三个年度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