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错怪财税两部委未落实国常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6-10 来源于:扒开税雾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46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其中: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有人抱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迟迟未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其实这是一个误会,错怪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称谓,实际上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类似于政府工作报告中“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称谓,实际上指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两个都是俗称,不是法律术语。假如说上述增值税起征点是法律术语,那么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万元的标准就无从谈起。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最高标准为: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20000元。2012年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肖捷了解到,“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基本都将起征点提高到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最高标准,也就是20000元”。谓予不信,且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及其问答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9年1月1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8日《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其中的两问答:


       问: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政策重点聚焦在哪些方面,在当前形势下有何重要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这是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大力度减税的重要体现。总体上看,此次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重点聚焦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在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业标准高值衔接。这次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也就是说,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主体都能够从这个政策受惠。

       二是实打实、硬碰硬,增强企业获得感。将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同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是切实可行、简明易行。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通过扩范围、加力度,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和便捷度,减少税收遵从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同时,兼顾地方财力差异,采取了允许地方可在50%幅度内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措施。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下一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按程序推出增值税改革等其他减税降费措施,增强社会获得感,推动形成积极稳定的社会预期。


       问:为什么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

       答: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其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本次进一步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且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将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的关键性作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2019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予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开宗明义: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由此可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贯彻落实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不但如此,而且该政策落地生根后已初显成果。据2019年5月31日《人民日报》刊发的《晒减税账本亮发展信心》一文称,1-4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至10万元后,共有2942万户享受了免税政策,合计免税498亿元。其中,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的2942万户纳税人中,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有2612万户,户数占比89%,免税额345亿元,户均免税1321元。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有330万户,户数占比11%,免税额153亿元,户均免税4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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