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30 来源于:张家港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82


尊敬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张家港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保障金征收范围为张家港市(含张家港保税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按规定进行缴纳。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0年7月1日—7月31日 

对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2020年度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五、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六、减免、缓缴、分档征收政策  


1. 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加权平均工资。

2.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精神,为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对500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按以下标准分档征缴:

单位从业人员数

按2020年征缴标准的百分比

1~500人部分

100%

501~1000人部分

40%

1001~5000人部分

20%

5000人以上部分

10%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七、咨询电话  


1.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96888740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用人单位2019年安置残疾人需进行年审,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等方面问题,可咨询张家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咨询电话0512-5673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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