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风险太大了!80万美金差点打水漂

发布时间:2024-10-31 来源于:外贸单证中心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88

案例分享

一、争议的基本情况

天津市德某达有限责任(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生产、出口于一体的大型纺织企业,其出口业务高度成熟,具有稳定的国外老客户和新客户开拓模式。

美国是A公司主要的出口目的地之一。2022年至2023年期间,A公司向美国LP公司先后出口了13批的成年女装,贸易条款为FOB,预付款为20%至30%,剩余货款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支付。起运港货运代理是LP公司指定的上海某知名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委托B公司履行集港、进仓、订舱、报关等出口业务,集装箱装载上船后B公司向A公司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A公司向B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A公司向LP公司出口的前四批货物一切正常,LP公司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全额支付了货款。然而,后面陆续出口的9批货物在运抵目的港后LP公司迟迟不支付剩余货款,在沟通后A公司发现后续9批货物在到港后直接清关进入了目的港代理的仓库。万般无奈之下,A公司找到迟钰林律师,在咨询后决定提起诉讼。

二、接受委托的过程

在接受委托之前,经过对案情的细致了解和分析,为了判断诉讼风险、确定诉讼思路,迟律师要求A公司提供如下业务资料:

A公司与LP公司之间以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记录、LP公司支付美金货款的水单、涉案货物的提单、报关单及放行通知单、商业发票、货运代理费用支付的流水等。

获取9票争议货物集装箱号后,迟律师通过检索查询到10个集装箱均已拆箱,初步确定存在无单放货的事实。电子邮件记录可以证实,在A公司要求只有明确通知并提供电放保函后才能电放的情况下,9票争议货物仍然被LP公司指定的目的港代理提走。

在取得初步有利证据的情况下,迟钰林律师向客户提出了两种解决路径:一是先发送律师函商讨无果后提起诉讼;二是立即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在商讨后,迟律师第一时间提起了诉讼。

三、诉讼难点

(一)滚动发货,LP所付货款与各批次货物无法一一对应,进而难以确定争议货物的货损

该问题在国际贸易案件中较为常见。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有明确的对账单或者付款金额与约定的货款金额完全一致,那么不会存在该问题。但,现实中违约方无论是由于资金短缺还是出于以少量付款引诱守约方继续发货的动机,往往会使用支付部分货款金额的方法来给予守约方希望,这种情况下便存在该问题。

如何解决?迟律师先是按照到港的时间顺序将9票争议货物逐一排列,然后一一标明每票货物的未付金额,再将标明的未付金额逐笔对应LP公司支付的货款,以此确定尚未支付货款的对应批次货物。

(二)众多的电子邮件、单据等书证如何当庭展示

贸易事务中,每票货物从收到订购意向(要约)开始,需要经历接受订单(承诺)、核对型号以及颜色等信息、安排生产、工厂提货、进仓、验货质检、货物重量确认、订舱、报关、校对唛头等必要环节,信用证支付时还需要反复核对以防不符点,因此各方之间发送的电子邮件数量是非常巨大的。

本案涉及9票货物,每票货物涉及的电子邮件和单据就超过百页,如果一股脑的打印出来提交给法院,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在开庭过程中不便展示原始记录,甚至会被对方抓住机会提出不利的质证意见。从技术上讲,电子邮件的导出是很难做到有的放矢。如何尽可能挑选与案件相关的邮件并筛选出无关的邮件,需要律师与当事人密切沟通,使用关键词检索等系列方法遴选有用信息。

本案中,迟律师指导业务人员遴选出关联邮件及其附件,一同前往公证处对于该类证据进行了公证,并在此基础上翻译了部分关键内容,最后以证据目录的形式清楚阐述了证明目的。通过以上工作,我方能够直白有力的向法官和对方代理律师传达有效信息,从而达到胜诉的目的。

(三)报关单中货值金额低于实际约定的货值金额

9票货物的未付货款约为80万美金,由于各种原因,9票货物报关单上的金额低于实际货款金额,而诉讼中往往依据报关单金额确定货款损失,这意味着诉讼获赔的货损金额可能远远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

针对这种情况,迟律师在提交A公司与LP公司之间电子邮件中有关货值的证据之外,还协助当事人收集能够证明采购、生产成本的各类证据,进一步夯实证据证实货物价值。当事人最终也获赔了全部损失。

四、案件结果

我方提起诉讼后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货运代理B公司的各类账户。B公司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委托律师与法院沟通的同时电话联系我方,在反复核实我方提交的证据之后,恳请我方不要主动推进诉讼进程,希望双方能够在开庭前达成和解。

在提起诉讼后的第二个月,迫于B公司采取的各类措施的压力,LP公司及其目的港代理H公司主动联系A公司商谈赔付货损事宜。商谈尚未结束,H公司第一之间向A公司全额支付了剩余货款并承诺将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随着和解的达成,我方撤回诉讼。

五、结案后语

很多情况下,有的原告代理律师会在起诉立案时只提交部分证据,待庭审前一天再行提交全部证据,更有甚者,庭审过程中或者庭后突然提交关键证据意图打乱对方节奏以达到胜诉的目的。

这种诉讼策略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效的,然而诉讼策略的选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A公司作为原告证据充足、准备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如果仅展示部分证据反而会使得被告认为有机可乘,选择进入到继续诉讼的漫长程序中。迟律师通过精心遴选和清晰展示证据向对方传达了明确的有力信息——无单放货行为客观存在。如果被告选择诉讼,其不仅要赔付货款,还要承担不断累积的逾期付款利息等违约金,因此被告最理性的策略是庭前调解。

国际贸易案件中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往往是最重要的事情。方向错了,后果必然是南辕北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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