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释疑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仓单买卖申报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7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因开展涉外进出口业务而发生涉外收付款。

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应选择“是”还是“否”?

答:“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选择“是”还是“否”,应根据本笔款项是否实际对应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填写,而不是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为区内企业进行选择。

境内出口商根据境外进口商指令,将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外运至区内,最终海关报关单上显示报关方式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

境内出口商收到进口商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答: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案例中,货物从区外运至区内,如果非居民后续将货物运出我国一线关境,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如果非居民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境内居民,后者将货物运至区外,应申报在“122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境内保税区A企业,从境外购买一批货物,没有将货物报关进口,直接将提单转卖给境内区外B企业并由B企业报关进境,货款由境内B企业直接支付给境外出口方。

B企业对外付款时应如何申报?

答:因为A企业没有将货物报关进口,而是直接转卖给B企业,由境内区外B企业对货物进行报关进境,所以B企业应根据海关报关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境内保税区A企业从境外C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将提单转卖给境内区外B企业。货物由B企业在区外办理报关进口,并向A企业支付款项。

A企业向境外C公司付款时应如何申报?

答:该案例由境内区外B企业对货物进行报关进口,因此,A企业应根据B企业的海关报关贸易方式,将支付给境外C公司的货款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而B企业支付货款给A企业,属于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不属于间接申报的范围。

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进口铜矿石合同,该铜矿石存储在我国保税区内。后A公司又与境外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该笔铜矿石转卖给境外C公司。

对于上述业务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应如何申报?

答:由于货物通过我国保税区进出境,因此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境内A公司与B公司(保税区企业)签订进口购货合同,购入LME注册电解铜,合同规定在上海保税区和青岛保税区交货,双方约定开立远期进口人民币信用证,付款期限180天。同时A公司与境外C公司签订出口销售合同,销售从B公司购入的LME注册电解铜,合同同样规定双方在上海保税区和青岛保税区交货。境内A公司与B公司开立进口人民币信用证,B公司通过交单行向A公司账户行提交全套正本仓单等单据,A公司账户行审单无误后承兑,然后A公司直接将仓单交付至C公司。

该贸易中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均在保税区直接交货,货物不进出保税区。C公司先将货款汇给A公司。应如何申报?

答:B公司(境内保税区企业)与A公司(境内企业)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C公司为境外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人民币款项时需进行间接申报,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交货,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因此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山东烟台保税区内企业A公司从X国B公司购买货物,放置上海保税区,进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1234保税区仓储转口”,然后A公司将货权转卖给境外VP公司,备案清单贸易方式为“1234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仍放在保税区,后VP公司再转卖给境内D企业,D公司报关进口。

(1)A公司向境外X国B公司支付货款和收到境外VP公司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2)D公司向境外VP公司支付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答:案例中货物进出我国保税区,且海关监管方式均为“1234保税区仓储转口”,因此:

(1)A公司从X国B公司进口和向境外VP公司出口的货款,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D公司向境外VP公司支付的货款,通常情况下也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购买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保税油,购买后要求B企业直接将保税油加注给停靠在保税区内的境外船舶C。

(1)A企业向B企业支付保税油货款,应如何申报?

(2)A企业收到境外船舶C的保税油加注款,应如何申报?

答:(1)A企业向境外B企业支付保税油货款,虽然货物未进出保税区,但货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A企业为境外船舶C提供保税燃料油加注,虽然货物未进出保税区,但货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收到境外船舶C的保税油加注款,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境内A企业从境外B企业购买油品,油品在进入我国关境前被A企业转卖给境内C企业。

(1)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支付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2)境内C企业向境内A企业支付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答:(1)境内A企业从境外B企业购买油品,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我国关境前,转卖给另一居民,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若实际贸易方式与意向贸易方式不一致,应按实际贸易方式修改交易项目。

(2)境内A企业向境内C企业出售该油品,交易双方均为居民企业,因此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A企业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冻鱼,委托境内B企业报关并将货物存放于保税仓库,关单显示境内收货人为B企业,备注栏注明货权所有人为A企业。

A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应如何申报?

答:A企业向境外支付非自身报关的货款时,应申报在“12103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根据《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第十九条规定“银行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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