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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公众号中,已陆续分享一些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典型案例,帮助企业了解银行办理业务的内在逻辑,降低企业在办理业务时的沟通成本和脚底成本。本篇带来的是边境贸易业务实例。
与我国边境陆地接壤的国家,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朝鲜、越南、老挝、缅甸、印度、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等14个国家。货物通关口岸须为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海关总署网站不定期更新“全国对外开放口岸一览表”,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业务建设——口岸分布于运行——全国对外开放口岸一览表】涉及我国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海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10个省、自治区。
边境贸易主要包括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拥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开展的小额贸易活动。
贸易审核模式
基本原则:对边境小额贸易主体,银行应审核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是否注明拥有经营边境小额贸易资格(首次办理时);银行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名录信息及分类状态。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收付现钞: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一条规定,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应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商业单据(合同或发票等)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现钞结汇或入账手续。上述现钞结汇或现钞入账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边贸企业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申报单》)正本。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进口支付外币现钞,按照现行外币现钞管理规定办理。
国际收支申报:边境小额贸易涉外收支应申报在“121080-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边境小额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金额或数量范围内开展的商品交换活动。
贸易审核模式
基本原则:对边民互市贸易主体,银行应审核其是否经商务、海关等管理部门备案,是否纳入个人外汇“关注名单”。通过组建边民合作社(互助组),由合作社(互助组)边民代表集中申报的互市贸易,还应审核边民代表在商务、海关等管理部门集中申报的备案材料。
收付现钞: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六条规定,个人从事边境贸易活动,外汇收支参照指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办理。个人收取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凭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外币现钞结汇或外币现钞入账金额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不含)的,个人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正本。
国际收支申报:边民互市贸易涉外收支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边民互市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