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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积极推进AEO互认工作,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建立互认机制,为高级认证企业(AEO)提供了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加强海关之间合作,提高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竞争力。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AEO互认优势,本文将对企业在AEO互认方面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实用指南。
问题一:目前与我国AEO互认的国家有哪些?
答:截至2024年3月底,中国已经与26个经济体签署AE0互认安排(协议),覆盖52个国家(地区),互认安排(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
问题二:从事加工贸易的高级认证企业,如果接受来自香港总公司(非AEO企业)的生产订单,并且所有货物通过香港总公司出口到与中国AEO互认国家,在此情况下向互认国家提供中国海关AEO企业编码,能否享受到与中国海关AEO互认的通关便利?
答:上述提及的贸易方式中,进口国报关只能体现香港总公司为出口方,未能体现加工贸易的高认企业,故进口国即使为与中国AEO互认国家,也无法享受到与中国海关AEO互认的通关便利。
问题三:我国已签署的AEO互认安排中,有以下便利措施:“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这怎么理解?
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基础设施等破坏,修复后优先保障AEO企业货物优先快速通关。
问题四:AEO高级认证企业如何享受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的通关便利措施?
答:为确保享受到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AEO企业需要在与已互认国家(地区)的海关进行贸易时,将企业编码准确无误地通报给贸易伙伴,贸易伙伴应在海关申报文件中正确填写该编码。同时,在中国海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准确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只有完成上述操作后,货物到达目的国海关时,海关系统才能够识别并给予相应的便利措施。
问题五:AEO企业在和未与中国海关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地区)进行贸易时,能否享受到任何便利措施?
答:对未与中国海关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地区),可能无法直接享受到由互认关系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但是,AEO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通关过程中仍然可以享受到诸如降低查验率、优先办理通关手续等便利措施。此外,中国海关不断在推动与更多国家(地区)的AEO互认合作,未来可能会有更多机会享受到国际间的通关便利。
问题六: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填写AEO企业编码,以确保通关便利措施的实施?
答:在填写AEO企业编码时,需要确保编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水运或空运货运舱单的“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应在“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和“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中准确填写相应的编码。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也应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AEO 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 AEO 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问题七:如果公司不是AEO认证企业,但境外收货人是AEO认证企业,出口时能否享受任何便利措施?
如境外收货人是AEO认证企业,并且目的国或地区与中国海关有AEO互认协议,出口时可以在报关单和货运舱单中填写收货人的AEO编码。在货物到达目的国后,由于收货人是AEO认证企业,可能会享受到当地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如较低的查验率、优先通关等。
问题八:企业需要在哪些单证中填写AEO编码,又有哪些便利措施?
答:在出口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以及水运或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准确填写境外收货人的AEO编码。这些便利措施通常包括:适用较低的查验率、优先查验需实货检查的货物、指定海关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