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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近期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问答,供需要的读者参考,本文选取了有关经常项目的政策问答。
问题1:贸易收支便利化的门槛,是针对单个企业的规定。在集团化企业背景下,例如A公司今年刚刚成立,但其母公司经营时间较长,且资质非常好,那A公司能否申请便利化呢?
答:2021年上半年外汇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进行了完善,同时已指导各试点分局(外汇管理部)对有关规定进行了更新。对于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的,由主办企业向试点银行统一申请。成员企业纳入集团内部财务集中管理的,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
问题2:企业分配以前年度利润,截至上一年度并无亏损,但本年度有亏损,是否仍可支付利润?
答:可以。企业在申请办理利润汇出时,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只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存在可分配利润或已分配未汇出利润,即可办理利润汇出。
问题3:利润汇出是否也适用电子单证?
答:利润汇出的单证包括:书面申请、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凭证等。目前,对于书面申请、利润分配决议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均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于采用电子税务备案的,银行可审核电子税务凭证。
问题4:我公司出口货物到境外,可以自境外收取一部分外币现金作为货款吗?
答:除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境内机构出口货物的收入不得收取外币现钞。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在银行办理结汇:
(一)银行汇率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经常项目交易;
(三)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
(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
问题5:我公司有一笔进口,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已超过一年,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什么手续或报告?
答:企业长期未支付进口货款应及时补办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办理或通过货贸系统网上办理贸易信贷报告。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在进口发生之日起30天内报送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应报送3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对未按规定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的企业,外汇局可采取降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问题6: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7:企业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时,是应填写《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还是《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答:企业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通过意愿结汇方式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时,不属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业务范围,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符合条件参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则填写《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按支付便利化的相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问题8: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贸易模式多样,如区内企业从境外采购后将商品销售给区外企业,商品可能由区外企业直接进口报关,则一笔进口报关会同时涉及两笔付汇,即区内企业对外付汇和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的资金境内划转,银行是否可对两笔付汇均进行核验?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六条,外汇局向全国银行开放进口报关电子信息,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可按照展业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如果银行对区内企业的对外付汇和区外企业境内划转均进行核验,将会出现核验金额超过报关单金额的情况。对于此类业务,银行可仅核验对外付汇。如在境内划转时已对报关信息进行了核验,在对外付汇时,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超报关单金额核验,若进行核验,需在系统中注明“境内划转已核验”字样。
问题9:H企业办理一笔货物贸易进口业务,但其没有进口报关资质,H企业与G企业签订进口代理协议,G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进口合同,由G企业进行进口报关,由H企业向境外客户直接付汇。上述业务模式是否合规?
答:不合规。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九条,企业应按照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因此,正确的付汇模式应为委托方H企业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G企业或由委托方H企业向G企业支付人民币,由G企业购汇向境外企业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