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诊断室》第二十一期:取得“不征税收入”要缴税吗?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于:大连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6

开栏语    

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还是企业本身的风险自查,都离不开对税务风险个案的分析。本栏目将通过一些风险案例对企业易发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类似“症状”,并找出其内在“病因”,为企业提供一次税务“健康体检”。

某天,Y公司张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如下对话:

小刘:张会计,你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款具体用途是什么?

张会计:是市财政拨付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补助。

小刘:上述补助款项是否有拨付文件和相关管理规定?税务上是怎么处理的?   

张会计:有拨付文件和相关管理规定,上述款项按照要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平均使用寿命内摊销扣除。

本期案例:取得“不征税收入”要缴税吗?

第一步:症状分析

Y公司是一家由某集团全资投资的子公司,主要从事液晶屏的生产与销售。公司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补助,相关款项用于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在该资产平均使用寿命内摊销扣除。

诊断项目:该笔款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按照“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步:诊断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年收入总额;对于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相关规定核实,该公司的上述补助款项确实属于不征税收入,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但该公司上述专项费用建设的固定资产汇算清缴时未调增相关折旧、摊销和费用,造成了少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处方建议

不征税收入区别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本案的不征税收入是与资产相关的,因此由该项不征税收入购置或建造的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其形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最终结论:根据相关规定,认真核实该公司使用上述不征税收入建造的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折旧、摊销和费用,对该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整,并追缴了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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