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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稽处〔2023〕134 号
深圳市诚Z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F******)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观路 5号深新大厦C 座***)2019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申报出口的4份报关单对应货物的真实货主并非你公司(报关单号531620200160550089001 对应货柜货物的真实货主为深圳市科J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531620200160550361001对应货柜货物的真实货主为深圳市艺Z声电子有限公司 、 531620210160659393001 和531620210160659428001对应货柜为同一货柜,货物的真实货主为深圳市新W数码有限公司),涉及出口销售收入694,707.50美元,人民币金额4,709,200.32元,涉及出口退税已退税款612,196.04元。你公司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违反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的规定。
经免抵退重新汇算,你公司假报出口行为造成2020年5月当期多退出口退税款269,869.84元,2021年4月当期多退出口退税研究款272,440.23元,合计542,310.07 元。
(二)违规申请出口退税
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申报出口的40份报关单对应出口业务的备案单证与货代公司和船运公司提供的资料比对不符,为虚假备案单证,涉及出口销售收入6,335,914.00美元,人民币金 额42,793,216.21元,涉及出口退税研究款5,563,118.12元。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第15 目的规定,你公司上述2项违法事实涉及的44份报关单对应出口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经计算,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 期间多退出口退税款5,364,187.28元;少缴增值税100,692.32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048.46元,教育费附加3,020.76元,地方教育附加2,013.85元;应调减2020年至2021年免抵税额811,126.8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42,310.07元的行为,是骗税。
(二)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因以上2项违法事实导致2020年至2021年期间多退的出口退税款5,364,187.2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追缴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少缴的增值税100,692.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48.46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 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020.76元,地方教育附加2,013.85元。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调减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免抵税额合计811,126.85元。
以上应缴回多退出口退税款5,364,187.28元,应缴税款合计107,740.78元,附加费合计5,034.61元,共计5,476,962.67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费和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费和滞纳金的,应将税费和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 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 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2023〕79 号
深圳市诚Z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MA5F******)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观路5号深新大厦C 座***)2019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申报出口的4份报关单对应货物的真实货主并非你公司(报关单号531620200160550089001对应货柜货物的真实货主为深圳市科J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531620200160550361001对应货柜货物的真实货主为深圳市艺Z声电子有限公司 、 531620210160659393001 和531620210160659428001对应货柜为同一货柜,货物的真实货主为深圳市新W数码有限公司),涉及出口销售收入694,707.50美元,人民币金额4,709,200.32元,涉及出口退税已退税款612,196.04元。你公司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 违反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的规定。
经免抵退重新汇算,你公司假报出口行为造成2020年5月当期多退出口退税研究款269,869.84元,2021年4月当期多退出口退税款272,440.23元,合计542,310.07元。
(二)违规申请出口退税
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申报出口的40份报关单对应出口业务的备案单证与货代公司和船运公司提供的资料比对不符,为虚假备案单证,涉及出口销售收入6,335,914.00美元,人民币金 额42,793,216.21元,涉及出口退税款5,563,118.12元。你公司 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第15目的规定,你公司上述2项违法事实涉及的44份报关单对应出口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经计算,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多退出口退税款5,364,187.28元;少缴增值税100,692.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48.46元,教育费附加3,020.76元,地方教育附加2,013.85元;应调减2020年至2021年免抵税额811,126.85元 。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有纳税申报表、出口退税研究申报资料、你公司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货代公司及船运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和情况说明、真实货主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处多退出口退税款一倍的罚款合计542,310.07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2 目的规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一年半。
(三)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2,310.07元,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一年半。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