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出游,旅途假期税收知识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9-10-16 来源于:南京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2773



秋高气爽,气候宜人,不少人都选择在这个时期出行旅游。大家对旅游相关税收知识知道多少呢?下面,我们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下旅途假期税收知识的“干货”吧!



情景一


小王是一家新成立的旅行社财务会计,很多公司客户安排职工出游,交通费发票原件交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以什么为差额扣除凭证?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条)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情景二


财务人员小李咨询:我单位有每年组织职工在国内疗养的惯例。因职工疗养支付的机票或火车票可以抵扣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组织职工疗养属于集体福利,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景三


旅游虽好,可还是有不少人坚持节假日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小刘是一家餐厅的总经理,国庆期间生意火爆,小刘在获得三倍加班工资后,有一些困惑: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听完这番解释后,小刘终于明白了怎么一回事。




情景四


小陈是一家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国庆期间坐高铁去商谈一笔业务。财务人员咨询:劳务派遣员工小陈的车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所以小陈的车票也是正常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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